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72号)


摇一星 发布于 2026-06-10 / 2 阅读 / 0 评论 /
投诉人:广东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梅塘西路润辰大厦3楼301室

投诉人:广东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梅塘西路润辰大厦3301

法定代表人:谢宝华

被投诉人1: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

被投诉人2: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中兴华府D11商铺二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章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章鑫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600号三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潭水镇绿美小公园及周边提升项目”(项目编号:YXYC—1B260303,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4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广东章鑫公司仅有一名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未满足其所持资质证书对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投诉事项2: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广东章鑫公司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邓奇峰存在“在建”情形。

投诉事项3: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广东章鑫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填写真实的财务数据,涉嫌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

投诉人请求:1. 判断广东章鑫公司仅有一名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是否有效。2. 要求广东章鑫公司提供“马水镇镇区污水整治项目”“岗美镇东南亚风情园基础设施项目”竣工或完工相关资料,若无法提供,则证明邓奇峰存在“在建”情形。3. 判断广东章鑫公司是否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骗取中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马水镇镇区污水整治项目”、“岗美镇东南亚风情园基础设施项目”竣工或完工相关资料不进行查证,是否存在“包庇”行为?请予以查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称:1. 经核查,广东章鑫公司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公司资质证书,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响应有效。如投诉人认为其未满足所持资质证书对应的资质标准要求,可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2. 经核查,广东章鑫公司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邓奇峰在住建主管部门官方权威认证的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告服务平台中均未显示在建项目。3. 经核查,广东章鑫公司的投标文件内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响应有效。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我单位无法判定其数据真假,或存在填报年份数据差异。投诉人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财务数据应是2024年财务数据,而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示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6年,应填报2025年数据。但无论填报的数据为2024年或2025年,如未改变其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建筑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认定,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广东章鑫公司称:1. 我公司合法合规,投诉人质疑我公司仅有一名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未满足所持资质证书对应的资质标准要求纯属诬告。我公司资质证书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许可,在有效期内,均可承担相关市政公用工程。我司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均未标注资质异常,符合相关管理规定。2. 截至2026323日,该建造师邓奇峰已不再担任“马水镇镇区污水整治项目”和“岗美镇东南亚风情园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负责人。我司于2026318日完成了“水镇镇区污水整治项目”目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改由二级建造师田川东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于2026323日完成“美镇东南亚风情园基础设施项目”目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改由二级建造师翁秀梅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 于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财务数据,为我司2025年数据,并无虚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T4754-2017)建筑行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并附上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233,528.62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6311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2026324日,本项目磋商;326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529日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32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330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47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采购人已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调查取证,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的关键内容。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称截至复函出具之日,证书(证书编号为D244854694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平台所载内容与证书内容一致,内容属实。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广东章鑫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复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是对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鉴于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的内容为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已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投诉事项1-3所依附的采购结果已失效,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实依据客观上已不存在。因此,投诉事项1-3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94号)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第三方调查核实程序,总计X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阳春市财政局

                                                                                                                       20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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