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申报人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备案信息; (2)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的收录情况对比; (3)通过期刊的官方网站进行比对;
有多个学术成果符合评审条件,但其中一个期刊属于假期刊的,可否按 “不采用,但不影响其他业绩参评”的方式处理? 答:不可以。申报人在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诚信承诺,该承诺是对所有材料的承诺。其中存在任一不真实的材料都属于违背诚信承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理。
答:(1)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电话:84112094)、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83561171-820)、广州市科技查新咨询中心(电话:83491598)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 (2)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