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穗埔财督〔2026〕1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文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580929
法定代表人:张义标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18层1817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对“广东文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参与2013年9月5日开标的‘广州市萝岗区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51-1361GZ45G701)’采购活动期间,投标提供的质量、环境、职业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与官网信息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立案调查。该项目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招标公告,2013年9月5日开评标,2013年9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经向相关证书颁证机构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实,其向广东文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的上述证书信息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一致,且在上述证书到期后,广东文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再向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认证有关证书,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也未再向广东文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上述有关证书。
根据上述情况,广东文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参与2013年9月5日开标的“广州市萝岗区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51-1361GZ45G701)”采购活动期间,投标提供的质量、环境、职业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与官网信息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有关情况核实函件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