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条件-广东:制药专业(生物医药行业)


摇一星 发布于 2026-06-09 / 1 阅读 / 0 评论 /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中药制药、化学制药、生物制药等制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生物医药行业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包括药品的研制、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服务、制药设备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制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生物医药行业制药技术人才的专业水平,促进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中药制药、化学制药、生物制药等制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生物医药行业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包括药品的研制、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服务、制药设备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岗位根据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和技术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技术员评价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3.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5.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6.独立撰写本专业相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五章  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助理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2.参与完成本专业技术改造、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应用1项。

  3.参与本专业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参与制定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奖励)。

  2.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3.负责本专业技术改造、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应用1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5.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3)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前3),并取得一定效益。

  6.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7.以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较高质量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

  8.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

  第六章  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

  1.年平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难题。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

  (2)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写国家标准、国家级技术规范。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新品种的开发或科技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1项。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解决了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所设全国性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副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3.主持完成新药临床前研究1项,并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2项,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第1)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排名第1),并取得明显效益。

  6.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国家级技术规范3项,或地方标准5项。

  7.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学术交流会、论坛上发表的高水平主题演讲、报告等3篇,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副主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时,申报人应选取1-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

  2.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3.取得明显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负责开发的取得明显效益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5.主持新药研究取得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6.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学术、技术文章,在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的演讲视频或讲稿,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

  1.年平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

  (2)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写国家标准、国家级技术规范。

  (3)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新产品开发1项。

  (4)具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解决了本专业核心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所设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副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2.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

  3.主持研发新产品1项,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主持开发或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装备3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前3),并取得显著效益。

  6.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国家级技术规范5项。

  7.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国家级以上行业学术交流会、论坛上发表的高水平主题演讲、报告等5篇,或以副主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时,申报人应选取1-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

  2.主持编写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3.取得显著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主持开发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

  5.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学术、技术文章,在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的演讲视频或讲稿,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攻关项目1项,解决了行业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发的创新药获得注册证(排名前3),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个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解决了行业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通过验收。

  3.主持研发的创新药获得注册证,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制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工程师职称后,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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