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条件-广东:药学和中药学专业(生物医药行业)


摇一星 发布于 2026-06-09 / 1 阅读 / 0 评论 /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生物医药行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从事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经营、技术、质量、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岗位。   中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经营、技术、质量、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岗位。

 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生物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水平,促进广东省生物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生物医药行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从事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经营、技术、质量、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岗位。

  中药学专业包括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经营、技术、质量、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岗位根据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和技术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生物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职称靠用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员级)、药师(助理级)、主管药师(中级)、副主任药师(副高级)、主任药师(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药士评价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医学、生物学、化学等,下同)中专、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独立撰写本专业相关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 药师评价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3.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5.具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6.独立撰写本专业相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五章 主管药师评价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第十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导药师工作的能力。取得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参与新药、系列药品的市场分析、药学服务等工作,并参与撰写分析报告。

  3.参与完成本专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1项。

  4.参与本专业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5.参与制定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奖励)。

  2.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3.以主创人完成药品科普大赛获奖作品1项,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作品1项,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市级以上大型公益药学服务活动2场,并撰写药学服务分析报告。

  5.负责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6.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7.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前3)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前3),并取得一定效益。

  8.以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较高质量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

  9.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

  10.参加副省级以上药学相关技能竞赛,并进入决赛。

  第六章 副主任药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3.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

  1.年平均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

  (2)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写国家标准、国家级技术规范。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1项。

  (4)能解决本专业较重大技术问题或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含国家科技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所设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副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产生明显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以主创人完成药品科普大赛获奖作品1项(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2项,并具有较广泛影响力(每项阅读量3万人次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大型药学服务公益活动3场。

  5.主要参与药学服务模式创新,成果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在规范药品质量管理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效益。

  7.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第1)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排名第1),并取得明显效益。

  8.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国家级技术规范3项,或地方标准5项。

  9.以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置报告1份,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10.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学术交流会、论坛上发表的高水平主题演讲、报告等3篇,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副主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11.参加省级以上药学相关技能竞赛,并获个人奖项前3名。

  第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副主任药师时,申报人应选取1-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

  2.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3.取得明显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完成具有较广泛影响力的本专业科普作品或药学服务活动。

  5.参与推广应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

  6.撰写较高质量的本专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置报告。

  7.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学术、技术文章,在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的演讲视频或讲稿,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主任药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

  1.年平均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5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学时。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本专业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

  (2)主持编写国家标准、国家级技术规范。

  (3)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1项。

  (4)具有丰富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能指导解决药学服务复杂疑难问题。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所设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副省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2.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

  3.以主创人完成药品科普大赛获奖作品2项(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4项,并具有广泛影响力(每项阅读量5万人次以上)。

  4.主持药学服务模式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在规范药品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

  6.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前3),并取得显著效益。

  7.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国家级技术规范5项。

  8.以第一作者撰写高质量的本专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置报告2份,并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9.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国家级行业学术交流会、论坛上发表的高水平主题演讲、报告等5篇,或以副主编、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10.参加省级以上药学相关技能竞赛,并获个人奖项第1名。

  第十九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主任药师时,申报人应选取1-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

  2.主持编写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3.取得显著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本专业科普作品或药学服务活动。

  5.撰写高质量的本专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置报告。

  6.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学术、技术文章,在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的演讲视频或讲稿,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副主任药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

  2.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攻关项目1项,解决了行业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通过验收。

  3.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主任药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个人排名第1)。

  2.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解决了行业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通过验收。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不属于本标准条件评价范围,或未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不予受理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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