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8〕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厅,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