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条件-广东:司法鉴定人专业(公共法律服务)


摇一星 发布于 2026-06-09 / 2 阅读 / 0 评论 /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个专业方向。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 号)等精神,结合广东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执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个专业方向。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声像资料类: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类)。

环境损害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类)。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对应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第七条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八条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 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 年。

第十三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章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 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 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 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 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 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 年。

第十五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鉴定活动,能够独立起草较复杂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50/年,物证类30 /年,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0 /年;

2)作为司法鉴定人参与(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较复杂鉴定案件3 件以上。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

2.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 项以上(排名前三)。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论文1 篇,或由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研究讨论推荐论文1 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 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1 篇以上,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2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 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 项(排名前三)。

7.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1 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1项以上,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8.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1 项以上。

第五章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高级技工班毕业,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 年。

第十八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复杂疑难鉴定活动,业绩突出,能独立起草复杂疑难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一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400 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25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150 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 件以上。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称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 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 项。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 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 项以上(排名前三)。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 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2 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究讨论会上获奖或宣读论文1 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2 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3 篇以上,或省级优秀司法鉴定文书5 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0 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 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一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 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 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2 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2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2 项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 年。

第二十一条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司法鉴定人或者授权签字人(复核人)完成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类合计不少于1000 例,物证类合计不少于500例,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合计不少于300 例;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完成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 件。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2 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1 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 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2 项以上(排名第一)。

3.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核心期刊,或SCI 杂志上发表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研究论文5 篇以上。

4.主编(著)或副主编(著)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15 万字以上)、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书起草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5 篇以上,或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5篇以上。

6.获得司法鉴定专业相关发明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 项以上(排名前三),至少2 件被转化应用实施;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写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1 项,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3 项以上。

8.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司法鉴定调查研究报告等3 项以上,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3项以上,并获得广泛认可。

9.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3 项以上。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十七条限制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 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四条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本标准第二十条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并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解决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 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3.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 年,且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二十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或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

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者须参加面试答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 6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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